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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居装修新合同启用 权责利益更加明确

2014-02-18 19:02来源: 未知 点击:

家居装修新合同启用 权责利益更加明确

     据夏方军报道,宿迁市春节过后,新一轮的家装工程也开始一并启动,同时,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新修订并发布的《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,在工程更改、工程验收、付款方式等方面有了明确的要求,明确了家装过程中家装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,这对于消费者而言,在装修方面有了一个明确的一句。

工程变更责任更明确 避免私单情况出现

  如果出现增项或减项,双方应该如何承担责任,据夏方军了解,宿迁市在2013版合同中更为明确。合同新增条款内容为:“甲方(消费者)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提出减项时,如该项目已开工,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;工程增项时,甲方应当根据工程量适当延长工期,并在工程变更协议中予以注明;甲方不得与乙方(家装公司)设计师或施工人员私自确定工程变更内容,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责任。”

  消费者与设计师、工长如果私自更改工程,责任得自己承担,这条约定也将遏制私单等情况出现。

  增加中间验收环节 确保有序进行

  根据夏方军在宿迁市了解到与2003年合同版本相比,2013年版合同示范文本在原有的“材料验收、隐蔽工程验收、竣工验收”三个验收步骤中,增加了“中期验收”。新版合同通过分四次付款、每次付款时间与验收时间对应的方式,将此验收环节固定下来。

  按照之前的合同文本,中期验收完消费者已经付清了90%左右的费用。而家装公司的中期工程还不包括铺装地板等一些工程,消费者就会不理解,认为工程进度与所付款不同步。增加这个环节让消费者更了解装修工程流程,付款也会更畅快。

  工程质量验收有新标准

  在2013版合同中,规定工程应按北京市地方标准《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施工,或另外约定相关标准;而在2003版合同中,依据的是《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》(DBJ/TO1-43-2000)或《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评标准》(DBJ01-27-96),二者选其一。

  新编审的《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》对吊顶、门窗、地板等多个项目的质量标准进行约定,简化了很多过时工艺,添加了当下流行的工艺和材料,提出了更细致要求,每个工程项目都提出严格规范。

  违约责任明晰 确保双方权益

  新版合同规定,签订合同后未开工前,如消费者或家装公司要求解除合同,解约方除承担对方的实际损失外,还应当按工程造价总金额支付一定比例违约金。以违约金制约双方的方式是首次提出。2003版合同规定,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、三次工程款,或者家装公司施工延期,应当向对方按日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‰的违约金,但2013版合同有所补充,“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20%。延迟支付超过一定日期的,对方有权解除合同”。

 

夏方军根据宿迁市的实际情况指出在实际工作中,有时遇到工程延期后,消费者要求超高赔偿的现象;也有装饰公司对不能按时付款的消费者提出苛刻的违约要求。现在支付赔款有最高限制,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出现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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